独立法条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查 询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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