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