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报送和整理第十条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