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八章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对于新造船舶或者从其他登记转为国际登记船舶时,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前,可以依申请出具船舶技术参数证明,作为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的技术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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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