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八章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二条
国际船舶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免予提交海事管理机构或者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的证书。办理船舶登记时,同时办理其他海事业务的,已经提交过的材料免予重复提交。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的特别规定
国际船舶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免予提交海事管理机构或者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的证书。办理船舶登记时,同时办理其他海事业务的,已经提交过的材料免予重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