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八章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中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依据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方案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和港澳台独资企业的船舶,可以依照本章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际船舶登记。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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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