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五十九条

光船租赁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及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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