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章 光船租赁登记第五十八条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将船舶转租他人,并申请办理光船租赁转租登记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