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五十五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光船租赁登记
船舶在境内出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