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五十五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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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