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或者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者公民的,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由承租人向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由出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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