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三)共有船舶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四)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除提交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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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