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

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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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