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七条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