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船舶国籍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换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从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第2日开始计算,但不得早于签发日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