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船舶国籍第四十二条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