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船舶国籍

第四十二条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