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船舶国籍第三十八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