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船舶国籍

第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