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船舶依法拍卖后,新船舶所有人可以凭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并交回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由船舶登记机关公告作废。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依法拍卖后,新船舶所有人可以凭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并交回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由船舶登记机关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