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变更项目证明文件和相关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变更涉及其它船舶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对其他登记证书一并变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变更项目证明文件和相关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变更涉及其它船舶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对其他登记证书一并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