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变更项目证明文件和相关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变更涉及其它船舶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对其他登记证书一并变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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