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二)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 (三)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四)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五)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六)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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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