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二)船舶技术资料; (三)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 (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前款所称的船舶技术资料是指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