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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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