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一条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共有船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