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一节 船舶名称第三十条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者船名变更后,原船名自动注销,其他船舶不得申请使用该名称。新的船舶所有人继续使用原船名的,应当重新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原船名。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