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一节 船舶名称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者船名变更后,原船名自动注销,其他船舶不得申请使用该名称。新的船舶所有人继续使用原船名的,应当重新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原船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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