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一节 船舶名称第二十九条船名经核定使用后,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船名,并将变更情形进行公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