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一节 船舶名称

第二十八条

船舶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除外; (二)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机关、政党同意的除外; (三)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的; (四)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五)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 (七)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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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