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一节 船舶名称第二十六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经核定后,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名自动失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