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一节 船舶名称

第二十六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经核定后,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名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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