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一节 船舶名称
第二十五条
船舶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船名: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新造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 第一节 船舶名称
船舶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船名: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新造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