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章 登记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自船舶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船舶登记簿并核发相应证书,或者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时限。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