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登记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告。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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