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登记一般规定第二十条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报告。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