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登记一般规定第十八条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需要换发的,持证人应当持原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