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登记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权利取得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事项与权利取得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第三人主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且能提供依据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已签发的登记证书内容相冲突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登记一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权利取得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事项与权利取得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第三人主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且能提供依据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已签发的登记证书内容相冲突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