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登记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在船舶登记证书签发之前,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终止办理,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