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设备保障的人员。 (二)气象观测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工作的人员。 (三)气象预报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预报工作的人员。 (四)气象设备保障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雷达等探测设备和气象信息系统运行保障工作的人员。 (五)气象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由民航局委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气象人员资质管理和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航空气象服务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 (七)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航空气象服务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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