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一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2006年9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1号公布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2)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