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2006年9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71号公布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2)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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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