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类别分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气象雷达设备保障、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五类。 气象人员执照类别在执照中以签注标明。 气象人员从事岗位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类别一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类别分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气象雷达设备保障、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五类。 气象人员执照类别在执照中以签注标明。 气象人员从事岗位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类别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