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类别分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气象雷达设备保障、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五类。 气象人员执照类别在执照中以签注标明。 气象人员从事岗位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类别一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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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