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签注而独立从事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暂停其执照权利3个月至6个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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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