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执照而独立从事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申请气象人员执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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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