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民航局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