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由民航局撤销其执照,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同时,由地区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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