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持照人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执照注册申请,并将持照人培训和近期工作经历证明、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等材料提交地区管理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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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