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执照管理第三十八条持照人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执照注册申请,并将持照人培训和近期工作经历证明、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等材料提交地区管理局。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