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持照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 (一)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 (二)持有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 (三)申请注册前连续半年以上在其执照所载明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岗位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