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三十一条

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实习经历要求: (一)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 (二)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2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在持照气象预报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航空气象预报实习。 (三)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和签注申请人在相应类别持照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6个月的设备保障实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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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