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三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以下简称气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方可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航空气象服务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