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八条

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一)掌握航空气象预报工作程序; (二)能独立使用各类气象资料进行气象预报分析; (三)能独立制作区域预报和机场预报; (四)能独立制作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情报、机场警报、风切变警报; (五)能利用民航气象业务系统进行资料的检索与使用; (六)能独立制作飞行气象文件,为航空用户提供咨询、讲解等气象服务; (七)了解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工作程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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