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七条
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理论知识: (一)气象预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气象学、天气学、动力气象学、航空气象学; (三)航空气候特征、地方性天气特点; (四)天气形势预报、要素预报; (五)中尺度系统及短时天气预报技术、数值预报产品释用; (六)气象卫星资料、气象雷达资料的识别和分析; (七)主要气象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工作原理; (八)气象服务相关的航空器运行与管理知识;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