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六条

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一)掌握航空气象观测工作程序; (二)准确观测,正确记录各类航空气象要素; (三)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制作例行、特殊天气报告; (四)熟练利用计算机编发报告和查询数据,并能利用计算机制作气象观测月总簿和年总簿; (五)能完成各类气压仪的安装调试; (六)能正确、熟练使用观测仪器,简单维护常规仪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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