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七条

执照持有人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执照上增加类别签注。增加签注的程序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