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七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第十七条执照持有人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执照上增加类别签注。增加签注的程序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