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第十二条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检查员主持考核。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