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

第十二条

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检查员主持考核。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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