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专业计量站业务上接受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领导。专业计量站站长由其主管部门商得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后任免,并报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