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计量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会同专业计量站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吊销其授权证书和印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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