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专业计量站的专业计量监督员、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必须执行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违法失职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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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