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专业计量站设置专业计量监督员。 专业计量监督员在授权区域内执行规定的计量监督任务,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执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抄送专业计量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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