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专业计量站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发证;分站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由国家专业计量站进行考核,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发证。 地方专业计量站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发证。 地方专业计量站建立与国家专业计量站授权项目相同的最高计量标准,由国家专业计量站或分站进行考核,由受理申请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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